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经营行为,建立互助合作、公平竞争自律机制,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制定,并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参与并协助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种活动,做到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坚持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规范经营行为。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单位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积极推广测绘地理信息高新技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团结、互助、协调、自律,相互尊重,优势互补,共同维护单位声誉,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十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文明生产,增强法制意识,强化单位管理,不弄虚作假,注重生产经营实效,加强单位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把职工培育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争先创优,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二条
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杜绝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得违法转包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收费标准,坚持公平竞争,坚决反对恶性压价竞争,扰乱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行为。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价格协商机制,互相兼顾,不得只顾本单位的利益而损害行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保护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科研成果。
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七条
遵守地图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维护国家版图的完整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第十八条 依法汇交测绘成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共建共享。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坚持“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主动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信用信息,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的规定,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做好行业自律工作,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举报投诉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对违约处理的执行等事项。秘书处应当将重大违约事件及时向本会会长报告,由其召开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给予投诉举报人人民币500—1000元的奖励。投诉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协会定期组织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好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宣传、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未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进行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定,在行业内进行批评、通报批评、行业曝光、道德谴责、社会公示和媒体曝光,记入单位信用档案;违约行为严重的取消其行业评优表彰资格,直至注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公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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